律师研究|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上)

· 律师思考,民商诉讼

前言

本文是于涛律师2022年时进行的理论研究宣讲稿件的文字版,目的是总结归纳在诉讼过程中,重复起诉的认定。于涛律师在学习、总结和归纳的过程中发现,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多个不同观点,以本文来指导于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办理案件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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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复诉讼当事人相同的法院识别——具有同一性

(一)通常当事人

通常当事人是判决效力所及的最直接的主体,仅限于狭义当事人(即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不同的情形,当前诉第三人在后诉中变更为被告的情况下,则影响“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刘文清、江西铁路工程建筑总公司南昌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中,认为“刘文清在2018年提起的后诉与2016年提起的前诉相比,前后两诉的被告中都有中铁公司和中铁二十四局,但江铁公司在前诉中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在后诉的诉讼地位是被告,前后诉的诉讼地位不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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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担当,指本不是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分为法定诉讼担当任意诉讼担当。前者是指有法律特别明文规定的诉讼担当,后者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约定的方式产生的诉讼担当。

前者一般包括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公益诉讼的担当主体。

后者一般包括诉讼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人或者负责人、著作权集体组织、业主委员会。诉讼担当人的诉讼结果对被担当人具有约束力,在判断“一事不再理”的构成时,诉讼担当人与被担当人具有同一性。

代位权人,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时,出于保全债权的目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代位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拥有管理权和法律上的利益,故拥有诉讼实施权,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以诉讼担当人身份成为代位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所以代位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就相同诉讼标的提起后诉,将因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被驳回。

(三)诉讼参加人

一般认为,诉讼当事人包含原、被告以及第三人。通常一个诉讼提起后,原被告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之中的情形,称为诉讼参加。参加到他人诉讼中的人为诉讼参加人。

我国的第三人包含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以独立诉讼的方式参加到他人之间的诉讼之中,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自然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实践中存在辅助当事人诉讼和独立进行诉讼两种情况,前者起诉时不属于同一当事人的范畴,但后者属于。

前者在诉讼中仅为辅助地位,故不属于“一事不再理”作用的主观范围;后者因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故应当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

(四)当事人的继受人

当事人的继受人,是指通过继受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承受当事人地位的人。继受包含两种内涵,一为继承,一为受让。

《民法典》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权利,与被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当然具有同一性,相关的法律关系仅仅在主体上发生了变动。包括因自然人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团体当事人合并而发生继受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山西省能源发展中心、山西江河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一案中,认为“重复起诉中的当事人相同,并不是指当事人名称完全一致,包括当事人通过继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受当事人地位后发生的当事人增减情况,包括法定继受情形和约定继受情形等”。【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号】

关于权利义务的受让,《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了债权的转让,第551条规定了债务的转让,第555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符合条件的受让人也应当与转让人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包括因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法院拍卖等国家公法行为而受让诉讼标的权利义务的人。

(五)为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占有请求的标的物的人

这种情形是指在诉讼标的为以给付特定物为目的的请求权时,如该特定物被诉讼外的他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而非为自己占有的情形。

特定物的范围,也不限于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占有的时间,也不限于诉讼系属开始之后,自诉讼系属前已为当事人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也包括在内。

比如甲向乙提出交付动产请求,但是该动产正被丙占有,乙就没有必要再行向丙起诉要求返还动产。因为前诉甲乙的判决效力会及于丙,若再提起后诉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六)既判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

出于维持身份关系统一的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和统一规范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关系的目的,通常规定判决效力及于一定范围内的一般第三人。

在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和公司诉讼中,判决具有对世效力,原告胜诉时,任何人均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如婚姻确认无效后,当事人的亲属另行起诉,属于一事再理原则情形。

部分股东依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诉讼,如某股东起诉撤销决议被驳回,其他股东虽然并非判决直接当事人,但其仍不能就该决议另行起诉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