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描述来看不仅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已经备案了,毕竟贷款都正常偿还。
但是,无论怎样都没有过户到商品房的消费者名下,还是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因此法院仍旧可以查封,这个时候只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9条中“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要求也是很高的,有的买房人名下有公寓的情形,很容易认为买受人名下有房。
28条中也要求“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我认为更多的是因为这个原因要求办理入户来“实际占有”。
当然,也可能是基于其他原因让业主入户,比如可以收取物业费等等。入户后实际占有的证据,比如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等相关证据一定要留存,后续装修了以后,相关装修的合同、付款记录、发票、施工的照片等相关证据也需要留存。
来源:大连律师-于涛(www.ipclou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