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债务人财产转移,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 律师思考,民商诉讼

大连于涛律师前段时间代理的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请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和利息。案件材料、证据相对都比较简单,稍微复杂一点就是有部分超出法定偿还的利息需要抵扣本金需要重新计算,经过审理后一审已经胜诉,当事人也非常满意。

但是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审开庭时,被告突袭了一组证据,是被告名下的个体户发生了经营者变更,这就造成了被告的财产减损,于涛律师在思考能否行使撤销权,借本文总结实务中遇到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上述两条法律法规是撤销权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其构成要件为:1.债权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无偿处分财产(538条)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539条)等;3.是否给债权人造成侵害,影响债权实现;4.是否具有恶意串通的情形。

二、案件基本情形

2023年6月当事人立案并且保全了一套大连的房产(有抵押);

2023年8月开庭,开庭时被告提交了一组证据,证明2023年7月末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发生了变更,由被告变更为其亲属;

2023年9月判决,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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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收到该组证据时有点诧异,因为根据过往的经验来看,个体户的经营者是不能直接变更的。庭审结束后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原来在2022年11月1日实施了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其中允许个体经营者无需注销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者登记,该条例发布的初衷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的持续经营。

但是,该条例成为了被告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因为根据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的,其财产归个人所有,在法院的执行中,可以一并执行其个体工商户的财产。

被告经营的是一家小型超市,超市内的财产也足以清偿债务,暂且不说后续法院执行超市是否有困难,但毕竟是被告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还是可以做很多工作的。

当然,个体户经营者变更的时候需要作出承诺,其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第2条中就写明了:“双方承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本案6月立案,7月变更,8月开庭,显然转让方和受让方违背了上述承诺,再加上双方具有亲属关系,所以该个体户经营者变更存在诸多问题。

于涛律师调取了工商内档,拿着该《承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进行沟通,认为对方这个行为违背《承诺》,应当责令改正或进行处罚。我也将该信息投诉到12345平台,希望通过一些行政力量给对方施加压力,让其尽快偿还借款。

可惜一顿沟通后,无论是12345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是建议我去走司法程序。于是,就思考能否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将该变更登记予以撤销,最终也是很遗憾发现走不通。

撤销权之诉有条核心的要件是,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影响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不以债务人的主观故意为必要,必须是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根据构成要件,本案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满足“对债权人造成侵害,影响债权的实现”,原告债权大约50万左右,诉讼中保全了一套房产市值约120万左右,即便减去银行贷款50万左右,剩余60-70万也能覆盖本案债权,这还不包括我未发现的财产线索。

可能会有人说,法院拍卖都是折价拍卖,一拍7折,二拍在一拍的基础上8折,实际上变为了5.6折。120万市值的房产,在目前的行情上一拍要是卖不出去,基本上我们就不剩钱了。

但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不能按照折价拍卖的价格来计算是否能覆盖债权,经过一大顿后折腾后,我也只能老老实实的继续走评估、拍卖程序了。

四、总结

虽然通过分析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没有办法成功,其实于涛律师还想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但是证据层面也不够太充分,司法实践中支持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也不是很乐观,希望后续执行顺利吧,成功将房屋拍卖出去或者和被执行人和解,被执行人偿还部分借款,有的时候真是觉得胜诉判决容易执行难。

来源: 大连律师——于涛(www.ipcloub.com